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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 10- 26 11: 35浏览次数:

宜宾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推进发展性财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以及决算、公开和监督中、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凡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等(以下统称市级各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完善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市级财政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公开;督促市级预算收入征管部门和单位依法征缴预算收入;依法对市级各部门落实重大财税政策、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进行监督;定期向市政府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市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管理工作,包括单位预决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依法公开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定期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资金安全负主体责任。

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市级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将预算收入缴入市级国库或者财政专户,按照市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预算收入征收情况。

第六条  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确保主要财政政策相对稳定。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预测未来三年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和重大财政收支情况,研究确定财政收支政策,拟定中期财政规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中期财政规划按程序报批。

市级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能职责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未来三年涉及财政的重大政策事项,经市级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拟定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年度预算应当受中期财政规划的约束,其编制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市级各部门的规划和行业规划中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应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  政府预算

  政府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对依托政府性资源获取的各类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

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年度、月度等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税费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并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包括预测数在内的各项测算数据,以便科学编制收入预算。

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市级财政部门依照省政府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提出债务限额安排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政府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对所有政府支出应按照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债务还本付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其他需安排的项目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保障重点统筹安排。

第九条  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预算支出以项目形式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年初无法细化到具体单位(含专户、市属企业和其他非预算单位)或县(区)的预算,由市级财政部门代编政府支出预算。主要包括:

(一)已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总体规模,但暂未确定具体项目、执行单位(县)或需按进度安排的项目资金

(二)预留用于应对年度中增支需求的资金

(三)市级预备费。按照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四)其他无法编列到具体单位(县)的预算资金。

条  市级预算草案按照以下规程编制:

(一)市级财政部门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市级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二)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要求预测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情况;

(三)市级各部门提出部门预算支出需求及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报市级财政部门汇总;

)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收入预计建议方案和预算支出预计建议方案,报市政同意后下达市级各部门预算控制数规模,市级各部门按照预算控制规模形成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方案报市级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编制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议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保障部门、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共同编制市级社会保基金预算草案,报省级相关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议;

)市政府依法将市级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草案前,市级财政部门可以安排上一年度的结转支出、参照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并在预算草案报告中作出说明。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条  预算执行中的预算变动包括预算调整和预算调剂。市级预算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市级财政部门应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审议后,由市政府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增(减)预算安排的重点项目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除上述预算调整情形外,预算执行中的预算变动均属于预算调剂,按照预算调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理。

第十条  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不得违法多征、提前征收、先征后返或者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不得擅自设立过渡户。

市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市级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征收数据信息实时动态共享。

第十条  县(区)政府不得制定涉及减少市级预算收入的有关政策,不得影响市级市与县(区)共享收入的征收,不得要求市级配套相应支出。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单位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报告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

级各部门代拟或者制定文件涉及增加财政支出、减少财政收入,或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的,应当书面征求市级财政部门的意见。未与市级财政部门达成一致的,不得自行出台。

中、省另有规定外,不得规定有关预算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和支出占比等挂钩。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月前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上月全市收支预算执行情况。

市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市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收支情况等报表和文字说明材料。

第三章部门预算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分类规定支出标准,建立预算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市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支出标准编制部门预算。

第十条  市级各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市级各部门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应当将取得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单位资金收入等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编制,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列报决算。

部门预算支出根据中省相关政策市级部门职能职责以及年度工作任务、项目储备情况、预算绩效等编制

(一)人员、公用经费预算编制。人员经费预算按照政策标准和人员职级情况编制,公用经费预算按照定额标准编制;

(二)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和年度工作任务编制;基本建设项目按照进度分年度安排预算。分年实施项目不得一性安排所有预算;

(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市级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

)资产预算编制。市级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配置标准结合资产存量、绩效目标,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按照宜宾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未编制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六)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事业单位性质、近年收支状况等因素,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部门核定事业单位财务体制,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财务体制,统筹考虑财政拨款和单位资金收入,合理合规编制支出预算。市级各部门通过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方式,统筹平衡所属事业单位间的经费保障,确保各项事业平稳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市级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20日内向市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市级各部门应当自市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算后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算,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十一条  市级各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遵守财政制度,按照规定的收入收缴程序和支出拨付程序办理资金缴拨合理安排支出进度,根据实际用款进度办理资金支付,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强化资金安全管理。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市级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资金支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和报告,确保资金支付安全、规范市级财政部门对市级各部门的重大预算资金支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二  市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在政府采购各环节的主体责任,制定完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严格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对预算有保障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规定申请提前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的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三)对于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签订采购合同;

(四)采购项目完成后,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办理资金支付

(五)超过规定时限尚未实施采购的项目,原则上视同预算不再执行并予以收回

二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规定,不符合结转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结转市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防止财政资金闲置沉淀

第四章  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  市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到特定事项、特定对象的非行政成本类项目预算,包括本级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不包括为保障市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所需而设立的一般性项目的经费。

中、省专项资金市级配套部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中、省对专项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五条  从严控制专项资金的设立,确需设立的专项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的政策依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二)明确的主管部门。每项专项资金应明确一个归口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资金性质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健全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三)明确的执行期限。除法律、法规及中、省政策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四)明确的绩效目标。设立专项资金应按照绩效评估相关规定开展事前评估。每项专项资金均应制定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成本资源、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目标,并符合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的要求;

(五)明确的资金来源。坚持财力导向,每项专项资金均应有明确来源、具体规模。不得与财政收支增幅、生产总值和支出占比等挂钩。不得重复设立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  设专项资金,应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应纳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市级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立项依据、评估论证、绩效目标、执行条件、资金预算及其他必要的审查资料。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第二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或者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政策目标、职责分工、资金用途申报条件、分配方法、执行期限、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根据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确定期满后专项资金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根据新的情况修订或者重新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市级各部门应当按照政策标准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资金,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对涉及的基础数据、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资金分配主要采用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以及按标准据实分配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确需延续的,应在执行期满前一年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设立,主管部门在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专项资金存续期整体绩效评价情况。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资金总体规模的,应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规范报批程序后执行,涉及调整预算的,由市级财政部门统一汇总编报调整预算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应建立专项资金清理整合机制,于每年预算编制前,对市级专项资金的政策依据、执行期限、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继续执行;

(二)对资金规模小、项目分散、用途相近、政策交叉、范围重叠的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归并

(三)对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领域设立的专项资金,实行逐步退出;

(四)对设立依据不足、执行到期、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者绩效低下、审计或者财政监督等发现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专项资金,严格落实退出机制。

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市级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情况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在申请项目入库时应当设置绩效目标,在编制预算时应当设置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整体、政策、项目绩效目标。市级各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申请和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对预算项目开展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对重点政策、项目预算开展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对部门预算项目、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实施重点绩效监控。

第三十六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开展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整体、政策、项目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市级各部门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并开展部门整体、政策、项目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结果应用于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等,并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六章  决算和政府财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决算草案编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各项数据应当以政府、部门会计核算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各部门在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对账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级财政决算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编报。市级财政决算收入包括本级收入、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上级补助的收入、债券转贷收入等。市级财政决算支出包括市级单位当年决算支出、市级财政上解省级财政支出、补助下级政府的支出、债券转贷支出等。

市级决算草案编制过程中,市级财政部门对省与市、市与县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和结算项目进行清理,具体办理各种结算事项。

四十条  市级部门决算由市级各部门负责编报。市级部门决算草案由本部门决算收支及其所属单位决算草案汇总组成。市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市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本部门(单位)收入、支出等年度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四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省与市、市与县财政结算情况和市级各部门的决算收支情况,编制市级财政决算草案,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后,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议,由市政府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市级年度财政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市级各部门应当自市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决算,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市级各部门按年度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报告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并按照规定内容和时限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按年度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

第七章  预决算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牵头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政府预决算信息,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市级各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工作方案,按规定公开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信息,指导督促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预决算公开情况

四十五条  政府预决算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事项进行说明。

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使用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政府采购等事项进行说明;各部门所属单位预决算,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以政府或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将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平台(或专栏)上集中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四十七条  市级各部门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预决算信息涉密事项的定密、解密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预决算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和决算的监督,接受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市级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四十九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市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市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

市级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级预决算、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五十一条  各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预算管理办法。

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