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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宜宾市委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 02- 21 11: 33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中共宜宾市委ﻪ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发〔2020〕1号)、《宜宾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宜宾市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八条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农工办发〔2020〕3号)要求,现就人社部门具体政策措施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实施农民工市内就业工程

(一)支持宜宾籍农民工在本地就业,凡首次进入市内用工企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就业补助,稳定就业两年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150元就业补助,稳定就业三年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就业补助,每人最多享受三年。

1.对象及条件:自2020年2月21日起,首次被宜宾市内企业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宜宾籍农民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第一年补助1200元,第二年补助1800元,第三年补助2400元。最多补助3年。

2.申报资料:

(1)申报表。《申报表》除申领审批基本栏目以外,还应包含申领人对个人身份、资料真实性及首次进入宜宾市内企业就业等事项进行承诺。申报表样式由经办机构自行确定。

(2)申领人身份印证材料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申领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3)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申领人发放工资的银行回单。

(4)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中的证、卡、簿、合同等,均现场验视原件,收复印件,下同)。

3.办理流程:

(1)申请。补助一年兑现一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稳定就业满一年、两年、三年后的3个月内,向工作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农民工服务中心现场或者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在临港经开区企业就业的,直接向区社会事务局申请。也可由工作企业代员工申请。

(2)审核。经办机构对申领人身份及“首次”进入市内各类用工单位就业情况进行重点核实(核实申领人户籍信息和首次就业经历时,可通过查询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农村劳动力登记信息、参保记录等方式核对)。对于申领人确实无法提供单位发放工资银行回单的,可通过查询单位就业登记、单位参保记录等方式进行佐证,对于查询后仍不能核实,申领人又不能提供其他依据的,不予补贴,只提供工资发放花名册不能作为补贴依据。经办机构初审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3)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当年补贴资金一次性全额拨付到申领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账户。

4.资金划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根据农民工市内就业补助资金兑现情况,以书面方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50%比例资金划拨请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按比例划拨分担资金。

5.联系人:李伟(农民工工作科),电话:0831—5103733。

(二)对市内企业新吸纳宜宾籍农民工就业,且稳定工作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对象及条件:从2020年2月21日起,新吸纳宜宾籍农民工就业且稳定工作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注册地在宜宾市内的企业。

2.申报资料:

(1)申报表。《申报表》除申领审批基本栏目以外,还应包含申领单位对资料真实性等事项进行承诺,申领单位盖章确认。

(2)申领企业《营业执照》、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符合条件对象花名册、劳动合同;符合条件人员身份材料,农民工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

(4)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3.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县(区)农民工服务中心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临港经开区企业直接向区社会事务局申请。

(2)审核。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是否为新吸纳员工、符合条件人员身份、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比对审核,审核结果应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3)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后,经办机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领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4.资金划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根据农民工市内就业补助资金兑现情况,以书面方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50%比例资金划拨请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财政局按比例划拨分担资金。

5.联系人:李伟(农民工工作科),电话:0831—5103733。

二、实施农民工创业兴业工程

(一)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农民工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符合条件的,最高可发放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2年的全额贴息。

1.对象及条件: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的农民工凡是在本市范围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最高可发放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2.申报资料:

(1)贷款申请者需提供的资料:贷款申请、结(离)婚证明或未婚证明,《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就业创业登记证》、经营场所证明、《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自有资金证明、户口簿复印件、担保承诺书、租房协议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2)反担保需提供的资料:贷款者本人能提供担保的,需提供本人《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者不能直接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固定场所、固定收入和固定工作岗位的第三人作信誉反担保。反担保人需提供的材料为(居民身份证)(含夫妻双方)、(户口簿)(含夫妻双方)原件及复印件;结(离)婚证明或未婚证明和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3.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人向创业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

(2)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

(3)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担保公司和承办银行推荐。

(4)担保公司或银行进行审核并通过基金担保,承办银行核贷和发放贷款。

4.联系人:李凤权(就业促进科),电话:0831—5103481。

(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按银行基础利率给予不超过50%、最长2年的贴息。

1.对象及条件:农民工在宜宾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2.申报资料:

小微企业认定证明认定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新招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与新招用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

3.办理流程:

(1)企业向所在市或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小微企业认定证明》。

(2)获得认定的小微企业凭贷款收据和认定证明向创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贷款贴息。

4.联系人:李凤权(就业促进科),电话:0831—5103481。

三、实施农民工外出就业工程

在宜宾籍农民工集中地组建驻外农民工服务中心,每年给予5万元至10万元工作经费,帮助解决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创业就业指导、权益维护等问题。

1.对象及条件:开展了宜宾外出农民工技能培训、创业就业指导、权益维护等工作的宜宾市驻外农民工服务中心(务工人员服务站)。

2.申报资料:

(1)《申报表》。

(2)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建立驻外农民工服务中心(务工人员服务站)的文件、驻外农民工服务中心(务工人员服务站)银行基本账户。

(3)驻外农民工服务中心(务工人员服务站)年度工作情况证明材料。

3.办理流程:

(1)驻外农民工服务中心(务工人员服务站)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作经费申请。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市政府申请年度驻外农民工服务中心(务工人员服务站)工作经费。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将工作经费拨付到驻外农民工服务中心(务工人员服务站)账户。

4.联系人:李伟(农民工工作科),电话:0831—5103733。

上述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