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支持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单位):
《高县支持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日
高县支持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五条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对茶产业关键环节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长江源国际茶贸城的销售平台作用,推动全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现有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茶叶基地建设
(一)支持茶园标准化改建
支持符合国土规划土地性质的茶园标准化建设,对改建茶园栽种优质茶苗(中茶302、乌牛早、中白1号等)按照0.20元/株(不超过采购价90%)进行补助。
(二)支持茶园规范化管理
支持在县域内注册的村集体经济公司、民营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国有公司开展社会化服务,对两次(5月和7月)病虫害统防统治(飞防),按照40元/亩进行补助。对全年开展机修机采、开沟施肥等茶园管理服务,按照100元/亩进行补助。
(三)支持茶园机械化作业
对新购置的植保无人机、采茶机按购置价的50%进行补助(可同时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
二、加工能力提升
(四)支持茶叶标准化加工车间建设
支持县内茶叶加工能力提升,对县域内注册茶叶新型经营主体或家庭式作坊新(扩)建标准化加工车间(建成投入使用)并依法取得用地许可,面积1000—2000m²的,按照车间建设(不含土地费用,下同)投资总额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个;面积≥2000m²的,按照车间建设投资总额的4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个。
对新入驻农副产品加工园区、租用县属国有企业所建设标准化厂房的茶叶生产加工企业补助,另行制定标准。
(五)支持茶叶加工使用清洁能源
鼓励茶叶加工主体(经营茶叶生产、加工半年以上)使用清洁能源,对新增(含扩容)用电(专用变压器)、用天然气(工业用)户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户的工程费(含材料费)。
鼓励县域内注册的茶叶加工主体生产夏秋季大宗茶。在大宗茶生产期间,生产用电量≥5万度或生产用气量≥3万立方米,给予实际用电、用气支出费用10%的补助;对升规入统茶叶企业另增加1%电费、气费补助。
(六)支持加工设备、冷冻冷链设施提档升级
对县域内注册茶叶新型经营主体或家庭式作坊新购置茶叶加 工(烘干)设备、包装设备、冷链物流车辆、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按总投资额的36%进行补助(可同时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
三、销售平台搭建
(七)支持茶商入驻茶贸城
支持茶叶经营主体入驻茶贸城。对入驻长江源国际茶贸城的茶叶经营主体,根据持续经营年限给予经营补助。补助标准:入驻第一年6000元/间,入驻第二年9600元/间,入驻第三年12000元/间。
早茶经营期间(2月1日至3月25日,视市场行情可适当调整)。对进入茶贸城的茶企、家庭作坊、专合社等茶叶经营主体(含临时摊点),统一计量、统一结算日销售名优早茶(干茶)≥30斤的,按照每天每户28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八)支持新建茶叶专营店(柜)
鼓励县内企业在宜宾市主城区或市外专营高县品牌茶叶,对茶叶专店(面积≥50m²,持续经营1年以上)按照装修总投资的20%进行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个。
(九)支持拓展销售渠道
鼓励外出产品展销,对统一组织到市外参加茶叶产品展销和品牌推介(每年不少于4次)的主体,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每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2.5万元、2万元。
鼓励茶叶电商销售,在县域境内注册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对年茶叶网上销售额≥200万元、≤500万元的,按营业额的5%进行奖励;销售额>500万元,超过部分按营业额的6%进行奖励。每户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四、经营主体培育
(十)支持主体升级培育
对新升级为茶叶类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龙头企业的主体,县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1万元。
对新申报成功的茶叶类国家级、省级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县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鼓励县内茶叶企业产销分离和升规入统,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茶叶加工企业,县级给予一次性“企升规”补助5万元,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茶叶批发、零售企业,县级给予一次性“企升规”补助5万元。
(十一)支持茶文旅融合发展
支持市场主体以高县茶文化为主题推进茶旅融合发展。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茶文化主题酒店、民宿、博物馆、科技馆、体验馆,一次性奖补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建设以茶文化为主题,且展馆面积80m2以上的镇(村)茶史馆,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以茶文化为主题开发文创产品,且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优秀文旅商品奖项的研发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奖补;对以茶文化为主题打造的特色农家乐,经认定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奖补2万元。创作以茶文化为主题的文艺作品,获得市级主办赛事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10万元、8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主办赛事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8万元。
(十二)贷款贴息贴费
茶叶市场主体新(改扩)建厂房、购置设备、经营性流动资金等新增贷款,按实际贷款额当期LPR利率的50%予以贴息补助。贷款担保费在1%以内的,按实际融资贷款担保费的50%予以贴费支持,贷款担保费超过1%(含1%)的,按1%的50%标准予以贴费支持。
五、茶叶品牌创建
(十三)支持茶企品牌创建
对在县域内注册的茶叶企业,其注册的商标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获得SC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GAP、HACCP、ISO等认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
对成功申报有机转换的产品,转换期每年每件奖励3万元; 对转换期满成功获批为有机产品的,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成功通过有机产品续展的产品,每年每件奖励3万元;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基地,每亩一次性奖励30元;对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对首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个人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对首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提名奖、个人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对首次获得高县工匠、高县工匠提名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0.5万元。
(十四)支持茶叶企业自营出口
鼓励县域内注册的茶叶企业自营出口茶叶,对实现出口“零突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按自营出口成交总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个·年。
(十五)支持茶业科技创新
鼓励茶叶经营主体与科研院校、专家团队在茶树品种选育、 加工工艺及产品研发等方面开展合作。对新登记的茶树良种,一次性奖励茶叶经营主体30万元/个。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已发布的中、省、市、县级有关扶持政策中有同类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县支持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政策>的通知》(高府办发〔2021〕10号)于本政策施行之日起作废。在相关部门有负面清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