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十大工程促进高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部分政策实施细则
一、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满3个月的中小微企业,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所需资料
1.中小微企业营业执照;
2.《宜宾市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大学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
3.《宜宾市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2);
4.吸纳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吸纳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不需企业提供,与教育部门数据核对获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不需企业提供,通过就业系统数据核对提取);
6.企业基本账户。
(三)申报时限
中小微企业须在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连续缴纳社保满3个月后的3个月内提出申报。
(四)申报流程
1.申报。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机构申报。
2.审核。所在地公共就业机构初审后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
3.拨付补贴。按程序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二、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所需资料
1.《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3)、《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4);
2.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的营业执照;
3.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不需企业提供,通过就业系统数据核对提取);
5.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不需企业提供,通过社保系统数据核对提取)。
(三)申报时限
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须在为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后的3个月内提出申报。
(四)申报流程
1.申报。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2.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
3.拨付补贴。按程序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三、首次在宜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首次进入市内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在宜就业高校毕业生1000元/人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财政安排解决,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7月31日。
(二)所需资料
1.《宜宾市首次在宜就业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5);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
3.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1.申报。高校毕业生本人按就业单位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机构申报。
2.审核。公共就业机构初审后,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
3.拨付补贴。按程序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二)所需资料
1.《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6);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不需本人提供、通过就业系统自动生成);
5.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及复印件(不需本人提供,通过与社保部门数据核查获取);
6.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
1.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相关材料到灵活就业地所在社区进行申报。
2.社区核实。社区负责核实申报人员灵活就业地和灵活就业时间是否属实。同时按要求完成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系统)线上受理、跟踪巡查、资料审核上传等工作。
3.初审。各乡(镇)负责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补贴等进行初审。并按要求完成V3.0系统线上审核等工作。
4.复核。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要求完成V3.0系统线上审核、公示等工作。主要对申请人的就业情况、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初次享受补贴时间、已享受补贴月数、应享受补贴月数、应享受补贴金额等情况进行比对审核。
5.审核。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6.划拨资金。按程序规定划拨资金。
五、创业吸纳劳动者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鼓励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劳动者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给予2000元/人的奖励;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所需资料
1.《创业吸纳劳动者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7)、《创业吸纳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8);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
3.本人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
4.企业与吸纳的劳动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1.申报。用人单位向创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机构申报。
2.审核。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机构初审后,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
3.拨付补贴。按程序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六、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对符合条件(毕业五年内、自主创业并取得营业执照且正常持续经营)的创业高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一次性发放创业补贴1.5万元,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所需资料
1.《宜宾市高校和中职毕业生创业补贴申报表》(附件9);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不需本人提供,通过就业系统数据核对提取);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三张不同角度的实体经营照片;
6.正常持续经营6个月的证明材料;
7.其他与申报规模相关的材料。
(三)申报流程
1.申报。创业者按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到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申报。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人员对通过信息比对的创业者进行初审。初审以审核资料原件和全覆盖实地调查的方式进行,主要审核创业者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其创业实体、申请资料等是否真实、有效,如实记录实地调查情况并出具初审意见。同时按要求完成宜宾市惠民惠农“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线上受理、录入、审核等工作。
3.复核。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各(镇)报送资料进行复核,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如实记录实地抽查情况、出具复核意见。同时按要求完成宜宾市惠民惠农“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线上审核等工作,以及按要求将创业者相关信息录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系统)。
4.审核。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
5.划拨资金。按程序规定划拨资金。
七、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组织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3至12个月就业见习,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未满3个月的不予申请见习补贴,3个月后见习时间不足1个月的,根据实际见习天数发放见习补贴。
(二)所需资料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10);
2.《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11);
3.见习人员相关资料,包括:宜宾市就业见习人员申请表、四川省就业创业电子证(非四川籍提供失业登记证等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如有见习生提前结束见习,需提供见习生的离职申请和单位出具的解除见习协议证明);
4.见习单位为见习生购买的人生意外保险回执单;
5.见习单位按月发放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明细账(单);
6.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如开户账号是上级单位,需上级单位出具证明并盖鲜章)。
(三)申报流程
1.申报。见习单位每年6月和12月月底提供相关材料到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2.初审。县级公共就业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主要对见习人员的在岗情况、见习补贴申请情况等进行实地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按要求完成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3.0系统)线上录入、审核等工作。
3.审核。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同时对见习人员的在岗情况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电话抽查,并将拟享受见习补贴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见习时间、补贴标准与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
4.划拨资金。按程序规定划拨资金。
八、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对低保家庭、脱贫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残疾、特困、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高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给予15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二)所需资料
1.《应届高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2);
2.《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3);
3.困难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和中职学校家庭困难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学校按要求进行初审并分类汇总。
2.再审。县(区)公共就业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再审。
3.审核。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4.划拨资金。按程序规定划拨资金。
九、高校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宜宾市内高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学生)自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1800元/人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所需资料
1.《宜宾市高校学生申请职业技能补贴申报表》(附件14);
2.高校(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学生)在校学籍证明;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5.本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本人自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缴费凭证。
(三)申报时限
高校学生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3个月内提出申报。
(四)申报流程
1.申报。本人自行向学校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
2.审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3.审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
4.拨付补贴。按程序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十、中高职院校组织学生开展外专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中高职院校组织学生参加所学专业之外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按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给予学校1500元/人的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所需资料
1.《宜宾市中高职院校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表》(附件15);
2.《宜宾市中高职院校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花名册》(附件16);
3.参训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4.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时限
中高职院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所学专业之外的职业技能培训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3个月内提出申报。
(四)申报流程
1.申报。中高职院校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机构申报。
2.审查。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3.审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
4.拨付补贴。按程序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十一、在宜就业中职毕业生学历提升补贴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补贴对象:在宜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补贴条件:在宜就业的中职毕业生,在2022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
补贴标准:对取得大专学历证书的,给予4000元/人的一次性学历提升补贴;对取得本科学历和学位证书的,给予8000元/人的一次性学历提升补贴。
(二)所需资料
1.身份证;
2.中职学校毕业证,获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3.取得学历证书时就业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4.宜宾市支持在宜就业中职毕业生在职学历提升补贴申请表;
5.开户银行卡。
(三)申报时限
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申请。
(四)申报流程
1.申报。本人向取得学历证书时就业所在地县(区)教育体育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所在县(区)教育体育、财政部门审核公示。
3.拨付补贴。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其他事项
各县(区)按年度将学历提升补贴兑现情况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汇总。
十二、报名参军入伍一次性奖励金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自2022年9月起,从宜宾市应征入伍的大学生义务兵,入伍一次性奖励金按照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3万元、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生2.5万元、普通全日制大学在校生及高校新生1万元的标准发放。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技师)班、高级工班毕业生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比照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毕业生发放入伍一次性奖励金。
(二)所需资料
1.《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复印件或者技工院校毕业证、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
1.县(区)征兵办在大学生(含高校毕业生)入伍后两个月内向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入伍大学生(含高校毕业生)名单;
2.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3.发放奖励金。
十三、服役期间立功受奖奖励金
(一)补贴对象条件及标准
在我市参军入伍的大学生,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适当提高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标准,具体为:平时荣誉称号提高到6万元/人、平时一等功提高到3.5万元/人、平时二等功提高到1.2万元/人、平时三等功提高到0.3万元/人、嘉奖提高到0.07万元/人,其他功勋荣誉表彰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需资料
1.立功受奖证书复印件;
2.立功受奖喜报、立功通知单复印件;
3.学籍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 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三)申报流程
1.荣立一等功及战时二等功以上的,申请人或监护人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下的,申请人或监护人向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
2.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3.发放奖励金。
十四、企业招用失业半年以上青年税费扣减
(一)对象条件及标准
享受主体及扣减标准: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1.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所需资料
企业享受本项税费扣减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享受本项优惠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一是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二是企业与招用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2.税费优惠享受流程及额度。
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自主申报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十五、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从事个体经营税费扣减
(一)对象条件及标准
享受主体: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扣减标准: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二)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所需资料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享受本项税收优惠的,由其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2.税费优惠享受流程及额度。
符合以上条件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财税〔2019〕22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自主申报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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