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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宾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非规〔2022〕1号

发布时间: 2024- 12- 16 20: 12浏览次数: 163

市直有关部门,三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分局、财政金融局,各县(区)行政审批非公经济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现将《宜宾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3日

宜宾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时期“转企升规”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1〕91号)、《四川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民营经济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十四五”时期“个转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民营办〔2022〕6号)要求,进一步支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是指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履行变更登记程序,依法登记为企业。鼓励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个转企”时,转型后的企业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中应包含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后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与原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县(区)级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 从2022年1月1日起,对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个转企”正常存续经营,且符合奖补条件的,在省财政“个转企”专项激励政策基础上,市级再给予5000元/户一次性奖补(各县〈区〉可另行给予奖补)。

第四条 申请“个转企”奖补的转型后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转型升级时间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期间;

(二)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连续6个月按期申报纳税,无税务异常情况;

(三)转型后企业的住所在奖补期间均在宜宾市行政辖区内,且为该企业真实经营场所并有真实经营行为;

(四)转型后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转型后企业应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奖补申请。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申请及发放期间转型后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发放:

(一)已注销或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登记的;

(二)转型后企业未按照要求的条件、程序和材料等提出“个转企”奖补申请,或通过登记地址、联系方式无法联系的。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申报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在支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次年度7月1日—7月20日期间,自行填报《宜宾市“个转企”奖补资金申请表》,及时向所在县(区)行政审批和非公经济发展局、三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各县〈区〉非公经济部门)提交有关纸质材料。

(二)县(区)审核。各县(区)非公经济部门及时会同市场监管和财政、税务、法院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情况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在每年8月15日前根据审核确认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各县(区)非公经济部门牵头负责收集属地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并对汇总上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三)资金兑现。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将各县(区)奖补资金计划转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向各县(区)下达资金。各县(区)非公经济部门应加强与财政部门衔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企业兑现奖补资金。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获取的奖补资金退回财政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宜宾市“个转企”奖补资金申请表

          2.宜宾市县(区)“个转企”奖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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